(2017)豫040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贾清臣与平顶山市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清臣,平顶山市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956号原告贾清臣,男,汉族,1952年1月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闫应超,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矿工路东路北17号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7741571-0。法定代表人黄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大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向晖,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贾清臣诉被告平顶山市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贾清臣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清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董亚楠代理审判员 赵 颍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齐茜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