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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文华与文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华,文洪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484号原告:文华,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文洪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文华与被告文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其劳务费5500元,自愿放弃其余劳务费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