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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柳成汉、龚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成汉,龚建波,何雪云,云霄县添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松添,厦门金鹏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许世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成汉,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建波(死者龚尚志父亲),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雪云(死者龚尚志母亲),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江滨,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霄县添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云陵镇泰景丽都1号楼B座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22M0000MY74Q。主要负责人:罗松添,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松添,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金鹏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11E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法定代表人:朱运动,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3528E。主要负责人:王秀英,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成汉,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许世兵,男,1982年2月9日出���,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柳成汉与上诉人龚建波、何雪云、上诉人云霄县添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松添、被上诉人厦门金鹏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原审被告许世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通知,上诉人柳成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按上诉人柳成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蒋舒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