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赵雅宁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赵雅宁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875号原告:李晓伟,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赵雅宁,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李晓伟与被告赵雅宁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晓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李晓伟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滑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