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赵雅宁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赵雅宁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875号原告:李晓伟,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赵雅宁,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李晓伟与被告赵雅宁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晓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李晓伟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滑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