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泓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潘孝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泓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5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泓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拍卖场二8层823号组织机构代码31725858-7。被执行人潘孝东,男,汉族。郑州泓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潘孝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潘孝东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泓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孝东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查封车辆未找到,暂时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泓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159037.92元(其中判决确定的本息155666.92元、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337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