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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宏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260号罪犯周宏,男,53岁(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4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8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3268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提出对罪犯周宏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琪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指派监狱警察康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宏,证人辛英杰、孟凡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周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7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符合减刑条件。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罪犯周宏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周宏减刑不超过八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罪犯周宏属毒品累犯,且本次持有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建议法院对其减刑刑期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7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罪犯周宏2009年5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周宏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辛英杰、孟凡雷的证言;(3)北京市延庆监狱出具的罪犯周宏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罪犯周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罪犯周宏系毒品累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王颖君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