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姚小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姚小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3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峰,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姚小勇。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小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云生审判员 王泷英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