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荀怡婷、荀长华、江年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怡婷,荀长华,江年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463号申请人:荀怡婷,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上犹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申请人:荀长华,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申请人:江年娇,女,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人荀怡婷因与被申请人荀长华、江年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荀长华所有的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舒芬街大巷子11号进房字第××号房屋和进国用(95)字第007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外人付文斌自愿以其所有的丰田牌小型客车(车牌号:赣A×××××)作为担保,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荀长华所有的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舒芬街大巷子11号的进房字第××号房屋和进国用(95)字第007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申请人荀怡婷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付文斌所有的丰田牌小型客车(车牌号:赣A×××××)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兴华审 判 员 付春燕代理审判员 万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