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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令伟、朱成志等与刘晓蕾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令伟,朱成志,郭羊平,董少华,张建彬,李会联,刘晓蕾,段亚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997号原告:李令伟,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朱成志,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原告:郭羊平,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董少华,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张建彬,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原告:李会联,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刘晓蕾,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段亚敏,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李令伟、朱成志、郭羊平、董少华、张建彬、李会联与刘晓蕾、段亚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令伟、朱成志、郭羊平、董少华、张建彬、李会联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令伟、朱成志、郭羊平、董少华、张建彬、李会联撤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李令伟、朱成志、郭羊平、董少华、张建彬、李会联负担。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