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效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效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481号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刚,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效朝,男,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刘寨行政村后陈庄。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效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陈效朝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泉支行、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效朝银行存款18000元。案件申请费184元,由被申请人陈效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