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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阿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4刑初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彝族,文盲,农民。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逮捕。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五星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阎良区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栎阳桥南侧路段时,适遇吕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迎宾大道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因事发路段没有路灯且阿某某所驾驶车辆未开启车灯,阿某某所驾驶车辆右前部与吕某某、刘某某相撞,致二人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阿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前往唐都医院协助救治伤者,后随交警到阎良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西安市阎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刘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五星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阎良区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栎阳桥南侧路段时,适遇被害人吕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迎宾大道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因事发路段没有路灯且被告人阿某某所驾驶车辆未开启车灯,被告人阿某某所驾驶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吕某某、刘某某相撞,致二人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阿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前往唐都医院协助救治伤者,后随交警到阎良交通警察大队大队接受调查。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西安市阎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刘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月27日19时4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报警称,阎良区迎宾大道栎阳大道栎阳桥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报案者了解到肇事者已经跟随伤者家属前往唐都医院。民警随即前往唐都医院询问肇事者阿某某,后将其带回阎良交通警察大队。经审查,被告人阿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晁某某、吕某某、吕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光盘4张。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等候公安处理,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守珍人民陪审员  宁晓娟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