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7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新平川云玻璃店与新平蓝钻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平川云玻璃店,新平蓝钻娱乐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7民初510号原告新平川云玻璃店。经营场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河滨路56号(建材市场6栋1号)。注册号:530427600206936。经营者张强英,女,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简阳市,现住新平县。被告新平蓝钻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太平桥桥头(明珠家居建材市场一层A区9-12号)。注册号:530427600247344。经营者李跃飞,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新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平川云玻璃店诉被告新平蓝钻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平川云玻璃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平川云玻璃店以被告新平蓝钻娱乐会所已付清全部材料款19379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平川云玻璃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交纳142元,由原告新平川云玻璃店负担。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