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昌洲与陈金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昌洲,陈金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822号原告:罗昌洲,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金招,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罗昌洲与被告陈金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罗昌洲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罗昌洲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昌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昌洲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