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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昌洲与陈金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昌洲,陈金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822号原告:罗昌洲,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金招,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罗昌洲与被告陈金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罗昌洲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罗昌洲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昌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昌洲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