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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兆义与关晓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兆义,关晓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521号原告:田兆义,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合适、韩程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晓新,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锋,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田兆义与被告关晓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田兆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兆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兆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兆义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希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