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01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秦光现与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光现,河南省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01行初43号原告秦光现,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亚国,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银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郑子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昆,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雪玲,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光现诉被���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秦光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光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光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喜涛负担。审 判 长 吕 珂审 判 员 邓 焰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