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乐川等与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川,王洪恩,王军,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42号原告:陈乐川,女,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洪恩,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昕,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博众。被告:张卫东,女,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乐川、王洪恩诉被告王军、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乐川、王洪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乃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