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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学成与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成,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13号原告:李学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奇、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台兴四路11号。法定代表人:边铭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成与被告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