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屠士楼与周孝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士楼,周孝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42号原告:屠士楼,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孝柱,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士楼诉被告周孝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士楼撤回对被告周孝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屠士楼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