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贾婷婷与兰考县畜牧局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婷婷,兰考县畜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婷婷,女,1985年2月23日生。被执行人兰考县畜牧局。法定代表人孙进忠,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贾婷婷与兰考县畜牧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兰考县畜牧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考县畜牧局为贾婷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按照逐年社会平均工资最低标准为贾婷婷缴纳自2002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但被执行人兰考县畜牧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兰考县畜牧局在银行的存款60975.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董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