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路红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路红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1139号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沙河子乡四队。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东,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程旭,住吉林市。被告:路红彦,住吉林市。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谐物业公司)与被告路红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东、程旭、被告路红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路红彦支付拖欠物业费7098元、违约金5111元,共计人民币122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路红彦承担。事实和理由:路红彦为厚德广厦小区业主(面积131.44平方米)。自2015年1月6日—2018年1月6日,拖欠物业费共计36个月,共计7098元,缴费标准1.5元/月/平方米,缴纳时间为入住的前一个月;缴纳方式:按年缴纳。另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二条中约定:违约金按年缴费的日千分之三计算,时间为2015.1.6-2017.1.6(即24个月),金额5111元,合计金额12209元。为维护经营利益,整顿物业管理秩序,以保证以后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现诉至法院。路红彦辩称: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买房后,在2012年1月5日房子竣工时我交了进户费、物业费及相关费用,进户时窗户就缺了好几个把手,压条子也没有,还有个窗户关不上,门上猫眼也被人抠下,卫生不合格。作为业主找了物业很多次,物业说修理,但是一直没修。审理查明:路红彦系同谐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吉林市船营区厚德广厦小区(建筑面积为131.44平方米)房屋业主。2011年3月1日,同谐物业公司与路红彦所在小区开发商吉林市威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约定由同谐物业公司对厚德广厦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2015年1月起,路红彦未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现同谐物业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同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委托合同,对厚德广厦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路红彦虽并未实际居住,但已入住,拿到钥匙,实际接受服务,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费,故同谐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路红彦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7098元(2015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按年交纳),属合理请求,应予支持。对同谐物业公司要求路红彦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不予支持。对于路红彦认为缺少门把手等问题,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同谐物业公司不提供服务所致,且庭审中同谐物业公司明确表示如存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义务,一定负责管理维修,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路红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7098元(自2015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二、驳回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元,由被告路红彦负担25元,被告路红彦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