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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智勇诉被告刘素梅、蒋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智勇,蒋伟,刘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36号申请人:秦智勇,男,汉族,1994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成都市锦江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林,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蒋伟,男,汉族,1995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遂宁市船山区兴隆街。被申请人:刘素梅,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同上。申请人秦智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素梅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凯旋路111号百盛家园C栋帝景阁。(权属证号:)。对被申请人刘素梅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第一层)(权属证号:)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城区三清街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素梅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凯旋路111号百盛家园C栋帝景阁(权属证号:遂)。对被申请人刘素梅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第一层)(权属证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过户、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二、对申请人秦智勇位于遂宁市城区三清街余家院1单元3层2号住宅【(2016)遂宁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过户、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520元,由秦智勇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凯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