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徐峰,周生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74548494T。负责人刘欣,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宇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徐峰,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庄区,被执行人周生鹰,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庄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峰、周生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单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延)七履行和解协议,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5978.3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249.00元、财产保全费1270.00元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