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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军与周良军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周良军,吉林省益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76号原告郭军,男,46岁,1970年8月9日,地址:吉林省-白城市。诉讼代理人王守梅被告周良军,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吉林省益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郭军周良军、吉林省益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战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