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硚口区歌畅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硚口区歌畅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98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号。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圣,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歌畅娱乐中心,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个体经营者文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歌畅娱乐中心侵害音乐电视作品《想哭》放映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