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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盛弘烜与盛宏斌、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弘烜,盛宏斌,杨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674号原告:盛弘烜,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盛宏斌,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杨兰英,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盛弘烜与被告盛宏斌、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