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盛弘烜与盛宏斌、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弘烜,盛宏斌,杨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674号原告:盛弘烜,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盛宏斌,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杨兰英,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盛弘烜与被告盛宏斌、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