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4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060王志强与张德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张德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张德余,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张德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德余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德余银行存款10800元,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立 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宋 世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