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永亮、张魁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亮,张魁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035号申请人:李永亮,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魁宪,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永亮与被申请人张魁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魁宪名下的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魁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2000元,申请人李永亮以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亮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魁宪名下的一汽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N×××××)或冻结被申请人张魁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2000元,保全价值42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李永亮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E×××××)。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勇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