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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黔毕民执字第281号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立与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黔毕民执字第281号恢1号申请执行人罗立。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为:毕节市梨树镇卫生院)。本院在执行罗立与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172.00元[其中迟延履行金16370.16元(计算时间从2004年10月15日至2017年6月2日,共计12.63年,按年息4.9%计)、诉讼费人民币1288.00元、执行费人民币]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