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葛勇伟与韩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勇伟,韩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葛勇伟,男,1977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韩露,男,1994年3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葛勇伟与被执行人韩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字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露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98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案款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葛勇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7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