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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葛勇伟与韩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勇伟,韩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葛勇伟,男,1977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韩露,男,1994年3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葛勇伟与被执行人韩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字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露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98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案款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葛勇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7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