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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通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尚宇,哈尔滨通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哈尔滨远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异44号案外人:哈尔滨天发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街112号。负责人:王海超。委托代理人:张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赵忠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尚宇,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海数控集团总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3-3号。被执行人:哈尔滨通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法定代表人:许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法定代表人:许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远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04号。法定代表人:良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公司)、尚宇申请执行哈尔滨通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哈尔滨市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哈尔滨远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哈尔滨天发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房地产公司)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天发房地产公司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的房产为案外人天发房地产公司出让给被执行人通海公司,通海公司在无法履行合同支付出让金义务的情况下,应将房产返还,故法院执行拍卖4000余米房产应属案外人天发房地产公司所有。法院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案外人申请执行在先且申请查封的通海公司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产权将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停止对上述土地及房产的执行程序。本院查明,2009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09)哈民三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哈尔滨远东家电经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借款本金896万元及利息427万元;哈尔滨远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可以与通海公司协商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抵押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2762.01平方米(一层839.059平方米、二层328.179平方米、负一层782.791平方米、负二层811.975平方米),抵押时间为1998年11月17日。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将该笔债权卖与加州公司。2012年1月4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外法院)作出(2011)外民三初字第80号判决书,判决:哈尔滨市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借款本金477.3万元及利息11,555,433元;如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对其不能偿还的部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通海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时间为1998年9月7日。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将该笔债权卖与尚宇。2012年1月4日道外法院作出的(2011)外民三初字第81号判决书,判决:哈尔滨市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9,372,780元;如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对其不能偿还的部分,原告以被告通海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时间1998年9月7日。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将该笔债权卖与尚宇。2010年10月25日,加州公司以通海公司、哈尔滨市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哈尔滨远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通海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的房产及坐落土地。道外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尚宇申请执行通海公司、哈尔滨市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起案件。2013年8月16日,尚宇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在道外法院强制执行的两起案件与本院的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并要求整体拍卖道外区景阳街2号的房产、土地。2013年8月19日本院以(2013)哈执提字第3、4号裁定书将道外法院该两起执行案件提级执行。2013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公告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及现场勘察评估时间。2014年4月4日,本院依法对通海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的房产及土地进行评估,评估房地产总价值为56,100,441.60元。2014年5月30日公告送达评估报告。2015年3月19日、4月24日、7月30日分三次进行拍卖,均流拍,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加州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尚宇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书,将通海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建筑面积8005.20平方米的房产及其坐落的1050.70平方米土地以第三次流拍价格35,904,282.63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加州公司,加州公司给付尚宇1400万元。本院认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确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通海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分别将债权卖与加州公司和尚宇,而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因此加州公司、尚宇对通海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案外人天发房地产公司的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均早于加州公司和尚宇,但案外人未申请人民法院对通海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房产进行查封等控制措施,致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对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权。故案外人天发房地产公司对执行标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号的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天发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大宏审判员  马荣清审判员  何增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