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张如富、张长海、石会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张如富,张长海,石会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56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吕永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单位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如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张长海,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石会洋,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