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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张如富、张长海、石会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张如富,张长海,石会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56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吕永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单位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如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张长海,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石会洋,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