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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忠亮、芦春晶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1,吕某2,吕某1,王某2,焦忠亮,芦春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女,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盐山县,系被害人吕某3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3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2,女,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3之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男,200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3之子。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吕某1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泊头市。以上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兴田,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焦忠亮,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泊头市。2014年4月28日因盗伐林木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泊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芦春晶,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系肇事冀T×××××小型汽车登记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2794353M。法定代表人张建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凯,公司职员。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忠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王某1、吕某1、吕某2、王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兴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称永诚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晓凯和被告人焦忠亮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芦春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焦忠亮酒后无证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泊头市南陈某向西行驶,行驶至洼里王天纶超市门前处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吕某3驾驶的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吕某3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轮汽车乘车人王某1、王某2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焦忠亮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3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1、王某2无事故责任。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忠亮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8.2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笔录、鉴定意见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忠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王某1、吕某1、吕某2诉称,被告人焦忠亮无证酒后驾驶芦春晶所有的冀T×××××小型轿车和吕某3驾驶的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吕某3死亡,王某1、王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吕某3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王某1、吕某1、吕某2造成损失有医疗费1906.02元、护理费2人287.16元、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被抚养人齐某生活费45115元、被抚养人吕某1生活费13534.5元、交通费3000元、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3人1139.04元,计312206.22元;因王某1受伤,造成损失有医疗费1663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1人2010.12元、误工费60天3247.2元、交通费500元,计23092.61元。肇事机动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芦春晶让无证的焦忠亮驾驶其车辆,依法应和焦忠亮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焦忠亮的刑事责任,并判令焦忠亮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50万元,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焦忠亮按照责任划分赔偿70%,芦春晶对焦忠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死亡注销证明、户籍证明信、户口簿复印件、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病历)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诉称,被告人焦忠亮无证酒后驾驶芦春晶所有的冀T×××××小型轿车和吕某3驾驶的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吕某3死亡,王某1、王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在永诚���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芦春晶让无证的焦忠亮驾驶其车辆,依法应和焦忠亮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焦忠亮的刑事责任,并判令焦忠亮赔偿王某2医药费793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9天488.16元、护理费1人1292.2元、交通费300元,计10919.56元,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焦忠亮按照责任划分赔偿,芦春晶对焦忠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簿复印件、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病历)等证据。被告人焦忠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附带民事部分辩称,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无力赔偿,称肇事机动车系其于2016年11月或12月购买自阜城县一个修车的男子的,该车登记车主是芦春晶,其不认识芦春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芦春晶辩称,其已于2016���1月份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肇事机动车卖给了收二手车的人,其不认识焦忠亮,不是其让焦忠亮无证驾驶的,其不应承担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保险公司辩称,肇事司机焦忠亮系无证驾驶,本公司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予以垫付,且保留追偿权,其他项目不予垫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焦忠亮无证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冀T×××××号小型轿车沿泊头市南陈某向西行驶,至洼里王天纶超市门前处,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吕某3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吕某3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轮汽车乘车人王某1、王某2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焦忠亮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3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1、王某2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焦忠亮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4日23时15分,其酒后无证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在泊头市洼里王镇天纶超市门前,与一辆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冀T×××××号小型轿车系其购买自阜城县一个修车的男子,登记车主是故城县郑口镇李庄村芦春晶,还没有过户。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2月14日23时15分在洼里王天纶超市门前,和王某2乘坐其丈夫驾驶的自己家的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其从车上摔下来,就不知道以后的事了,当时其坐在副驾驶位置,王某2坐在车后斗。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2月14日23时15分在洼里王天纶超市门前,和王某1乘坐吕某3驾驶的吕某3家的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就不知道以后的事了,当时王某1坐在副驾驶位置,其坐在后斗。4、受理道路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泊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2月14日23时22分接到王某2报案的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6、交通事故车辆车体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冀T×××××号小型轿车与本次事故中蓝色三轮汽车撞击痕迹相吻合。7、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从送检的焦忠亮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78.25mg/100ml。8、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吕某3符合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9、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1受伤情况。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焦忠亮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3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1、王某2无事故责任。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焦忠亮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1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盗抢车信息查询,证实肇事冀T×××××号小型轿车的情况,登记车主为芦春晶。13、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焦忠亮于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焦忠亮的基本情况和属于残疾人的情况。另查明,肇事冀T×××××号机动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保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吕某3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王某1、吕某1、吕某2造成损失有医疗费1906.02元、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被抚养人齐某生活费45115元、被抚养人吕某1生活费13534.5元,交通费酌定为300元,计308080.02元;王某1受伤住院治疗7天,造成损失有医疗费1663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1人377.58元、误工费377.58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计18290.45元;王某2受伤住院治疗9天,造成损失有医疗费793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485.37元、护理费1人485.37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计10009.92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无异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抄件、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用药明细、死亡注销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忠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饮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机动车,有故意犯罪前科,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属于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焦忠亮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王某1、吕某1、吕某2、王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其赔偿。其中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按比例赔偿被害人吕某3的亲属、伤者王某1和王某2,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人焦忠亮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7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死亡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有证据证实,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交通费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对其他超出法律规定和无证据支持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肇事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芦春晶对被告人焦忠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提交芦春晶将车辆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饮酒后的焦忠亮驾驶的证据,且焦忠亮认可自己是肇事机动车所有人,芦春晶和焦忠亮互不认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该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财产保险公司关于驾驶员焦忠亮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肇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忠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王某1、吕某1、吕某2损失人民币十万零九千三百九十七元二角六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损失人民币六千八百六十九元六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损失人民币三千七百三十三元一角四分。三、被告人焦忠亮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王某1、吕某1、吕某2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九千零七十七元九角三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损失人民币七千九百九十四元六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损失人民币四千三百九十三元七角五分。四、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王某1、吕某1、吕某2、王某2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芦春晶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吴忠胜人民陪审员  刘盈浩人民陪审员  刘超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