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阴戎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江阴戎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140号申请人: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502号,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路机场路(大路通用内机场)。法定代表人:周子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阴戎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霞祥路。法定代表人:谭文辉。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阴戎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戎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戎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