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九腾装潢材料经营部与上海治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九腾装潢材料经营部,上海治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36号原告:上海九腾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投资人:洪光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治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彬锋。原告上海九腾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治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九腾装潢材料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于2017年6月21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其应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经本院通知预缴后,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九腾装潢材料经营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 燕人民陪审员 沈徐福人民陪审员 钱永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