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余大江与王长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大江,王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24号申请执行人余大江,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长征,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4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长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6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余大江与被执行人王长征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