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迪凰投资有限公司与钱应琪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迪凰投资有限公司,钱应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517号申请人重庆迪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4层。法定代理人胡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语薇。被申请人钱应琪,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申请人重庆迪凰投资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钱应琪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应琪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园区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执保1435号执行裁定书并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迪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迪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迪凰投资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