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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兵、胡志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兵,胡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吴兵,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胡志敏,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兵与被执行人胡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7)浙078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志敏的存款23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承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