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兵、胡志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兵,胡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吴兵,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胡志敏,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兵与被执行人胡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7)浙078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志敏的存款23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承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