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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白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周城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城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B41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199号3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刘建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城宏,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镇远县。上诉人白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城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白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白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