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凡丽���朱卫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丽,朱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凡丽,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计控电讯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朱卫利,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孟凡丽与朱卫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孟凡丽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2017年1月19日向朱卫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卫利��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对朱卫利的财产进行查询,对掌握的线索核实并采取措施,2017年2月24日冻结朱卫利在天铁财务处的工资账户,2017年4月5日将朱卫利列入失信名单。现朱卫利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向孟凡丽说明执行过程及情况,孟凡丽书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伟代理审判员 栗 晛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兵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