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卢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41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卢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121号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常旺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卢勇,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卢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自觉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国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