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小凤与袁德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凤,袁德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925号原告杨小凤,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德洪,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沈国敏,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凤与被告袁德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凤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小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杨小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雨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