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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刘怀忠、李俊俊、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怀忠,李俊俊,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721号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1号。负责人:冯延庆,行长。委托代理人:郝佩佩,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贵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怀忠,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俊,女,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网球中心西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兰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勇,男,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刘怀忠、李俊俊、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63元,减半收取计2481.5元,由刘怀忠负担1000元(已履行),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1481.5元。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宗世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