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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全喜与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喜,马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415号原告:吴全喜,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马云,44岁,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吴全喜与被告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全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工资168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吴全喜不能提供被告马云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马云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全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