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宁站良与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站良,赵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028号原告宁站良,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宜阳县,现住卢氏县。被告赵阳,男,199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宁站良与被告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宁站良以被告赵阳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站良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站良负担。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