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魏兰芳与刘士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兰芳,刘士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魏兰芳(原审原告),现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刘士刚(原审被告),住扶余市。再审申请人魏兰芳因与被申请人刘士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吉07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魏兰芳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刘士刚已经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魏兰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魏兰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焕海人民陪审员 商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 洪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圆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