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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覃兰枚、覃秀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兰枚,覃秀爱,覃新爱,覃子轻,黄桃英,覃振辉,覃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83号申请执行人:覃兰枚,女,1966年3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申请执行人:覃秀爱,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申请执行人:覃新爱,女,1999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法定代理人覃兰枚(系覃新爱母亲),女,1966年3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申请执行人:覃子轻,男,1924年9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申请执行人:黄桃英,女,1930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覃振辉,男,1974年9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覃振东,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覃兰枚、覃秀爱、覃新爱、覃子轻、黄桃英与覃振辉、覃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覃振辉、覃振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185285.3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67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覃振东外出务工,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覃振辉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广西桂中监狱服刑。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覃振东、覃振辉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覃振辉名下购置有别克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Y×××××,该车已被本院执行黄文智、黄秋婵等与覃振辉、覃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进行查封并在处置当中,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雷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