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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谦、刘谦诉下落不明人刘巧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谦,刘谦诉下落不明人刘巧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特56号申请人刘谦,女,200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申请人刘谦诉下落不明人刘巧利于二OO九年七月起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刘巧利失踪。经查,刘巧利,女,汉族,武陟县嘉应观乡御坝村人,与申请人刘谦系母子关系。身份证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日发出寻找刘巧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巧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巧利于二OOO九年七月起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法定公告期也已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巧利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侯刚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贾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