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行字第4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天路制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庄文钦、黄美燕、陈培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晋江天路制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庄文钦,黄美燕,陈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行字第4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天路制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文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文钦,男,1975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31,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黄美燕,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6X,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培英,女,1942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46,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天路制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庄文钦、黄美燕、陈培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晋江天路制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返还UXZ8全自动发夹形弯管机(厂牌精德尔、型号UXZ8、机号130528)一台和YZL1700立式液压胀管机(厂牌精德尔,规格型号YZL1700、机号130528-1)一台及支付租金84606.45及迟延利息6460.54元,其他被执行人承担债务保证责任。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返还UXZ8全自动发夹形弯管机(厂牌精德尔、型号UXZ8、机号130528)一台和YZL1700立式液压胀管机(厂牌精德尔,规格型号YZL1700、机号130528-1)一台,但租金及迟延利息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文起执行员 洪贝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