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765张伟杰与张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杰,张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765号原告:张伟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丰,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张伟杰与被告张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伟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杰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