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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丽丽与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丽,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026号原告杨丽丽,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658号。法定代表人范宝堂,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峰,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妙峡,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丽与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丽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丽媛 微信公众号“”